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有關規章,現公布《2016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2014年12月31日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的《2015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同時廢止。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列入目錄的貨物有48種,分別屬于出口配額或出口許可證管理。
。ㄒ唬⿲儆诔隹谂漕~管理的貨物為:鎂砂 、煤炭、銻及銻制品、錫及錫制品、白銀、銦及銦制品、磷礦石。
出口本款所列上述貨物的,需按規定申請取得配額(全球或國別、地區配額),憑配額證明文件申領出口許可證。其中鎂砂需憑配額招標中標證明文件申領出口許可證。
。ǘ⿲儆诔隹谠S可證管理的貨物為:礬土、稀土、焦炭、鎢及鎢制品、碳化硅、鉑金(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部分金屬及制品、鉬、鉬制品。
出口礬土、稀土、焦炭、鎢及鎢制品、碳化硅、錳、鉬的憑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
。ㄋ模┾嫾扳嫼辖穑w粒<500μm)、鋯、鈹、鎢及鎢合金(顆粒<500μm)的出口免于申領出口許可證,但需按規定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
。ㄎ澹┪覈畬ν庠椣绿峁┑哪夸泝蓉浳锊患{入出口配額和出口許可證管理。
二、對煤炭、銻及銻制品、鎢及鎢制品、白銀等貨物實行出口國營貿易管理。
三、加工貿易項下出口目錄內貨物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ㄒ唬┮约庸べQ易方式出口屬于配額管理的貨物,憑配額證明文件、加工貿易企業注冊地商務主管部門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和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其中,出口以招標方式分配配額的貨物,需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配額招標中標證明文件、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和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
。ǘ┮约庸べQ易方式出口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憑加工貿易企業注冊地商務主管部門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有關批準文件、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和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其中,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石蠟、白銀的,需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貨物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申領白銀出口許可證還需加驗商務部批件;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成品油(不含潤滑油、潤滑脂、潤滑油基礎油)免于申領出口許可證,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成品油(潤滑油、潤滑脂和潤滑油基礎油)需按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2008年第30號公告執行。
。ㄈ┘庸べQ易項下簽發的出口許可證有效期,按《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核定的出口期限(以下簡稱核定期限)確定,但不應超過當年12月31日。如核定期限超過當年12月31日,加工貿易企業需于原出口許可證有效期內申請換發下一年度出口許可證,有關發證機構收回并注銷原證,扣除已使用的數量后,按核定期限簽發下一年度出口許可證,并在備注欄中注明原證證號。
四、為實施出口許可證聯網核銷,對不屬于“一批一證”制的貨物,出口許可證簽發時應在備注欄內填注“非一批一證”。在出口許可證有效期內,“非一批一證”制貨物可以多次報關使用,但最多不超過12次。12次報關后,出口許可證即使尚存余額,海關也停止接受報關。屬于“非一批一證”制的貨物為:
1.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
2.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
3.補償貿易項下出口貨物;
4.煤炭。
五、為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對目錄內部分貨物實行指定口岸報關出口。
。ǘ╂V砂項下產品“按重量計含氧化鎂70%以上的混合物”(海關商品編碼為3824909200)的出口不再指定報關口岸,鎂砂項下其他產品的出口指定大連(大窯灣、營口、鲅魚圈、丹東、大東港)、青島(萊州海關)、天津(東港、新港)、長春(圖們)、滿洲里為報關口岸。
。ㄈ┫⊥脸隹诘膱箨P口岸指定為天津海關、上海海關、青島海關、黃埔海關、呼和浩特海關、南昌海關、寧波海關、南京海關和廈門海關。
。ㄋ模╀R及銻制品出口的報關口岸指定為黃埔海關、北海海關、天津海關。
附件:2016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xls
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15年12月29日
貨物種類 | 海關商品編號 | 貨物名稱 | 單位 |
硅 | 7202210010 | 硅鐵,含硅量大于55%,小于90% | 千克 |
7202210090 | 硅鐵,含硅量大于90% | 千克 | |
7202290010 | 硅鐵,含硅量大于等于30%且不超過55% | 千克 | |
7202290090 | 硅鐵,含硅量小于30% | 千克 |